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