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擅自停止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