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