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侵占、毁损农业节水灌溉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