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水单位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削减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