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统与公共供水系统连接。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取水口、排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标有"非饮用水"字样。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