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水合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约定的水质标准,水压应当满足用户需要,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