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水合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约定的水质标准,水压应当满足用户需要,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