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再生水应当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对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在下达用水计划时,优先配置再生水。对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或者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计划用水户,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