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