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非常规水源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建设。

在专项规划确定的非常规水源供水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为非常规水源管网建设预留空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