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条有效在水资源严重紧缺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首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