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推广,培育生产农业节约用水设施的骨干企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