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山丘地区因地制宜建设环山截水沟、塘坝等雨水拦蓄工程,鼓励、扶持兴建集雨水窖、水池等工程,拦蓄、存贮利用雨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