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山丘地区因地制宜建设环山截水沟、塘坝等雨水拦蓄工程,鼓励、扶持兴建集雨水窖、水池等工程,拦蓄、存贮利用雨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