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管理,推行计划用水管理,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禁止违法侵占、毁损农业节水灌溉设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