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管理,推行计划用水管理,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禁止违法侵占、毁损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