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居民生活用水总量和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情况的统计资料。计划用水户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