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或者累进加价收费时应当注明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量、超计划用水量、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收取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