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或者累进加价收费时应当注明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量、超计划用水量、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收取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