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