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水量异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查找用水异常的原因,指导其完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