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水量异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查找用水异常的原因,指导其完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