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用水情况考核时,应当核查用水户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用水户申报的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超出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并根据核减后的用水计划确定其超计划用水量。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