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情况进行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用水情况考核时,应当核查用水户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用水户申报的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超出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并根据核减后的用水计划确定其超计划用水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