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计划用水户确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可以申请增加年度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下达。对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