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九条有效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社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执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