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办事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开举办社会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条件及流程。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