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