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