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医疗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