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并按照规定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资产发展社会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