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校验,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或者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同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