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采取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等措施,不得伪造、涂改、销毁、隐匿证据及采取其他方式逃避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