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其执业无关的药品,不得经营、推销食品及保健品。确为诊疗所需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