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医疗业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保证所用药品质量,禁止使用假药、劣药。

自制制剂应当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