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医疗技术档案,完善病历、处方、门诊日志、票据以及疾病诊断证明的保管制度。

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建设基于电子病历的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