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依法到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