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会医疗机构开展下列业务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传染病、精神病、性病诊疗业务;

(三)医疗美容项目;

(四)健康体检、戒毒医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