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社会医疗机构对接诊的生命垂危的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进行前期处置,及时转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