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会医疗机构对接诊的生命垂危的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进行前期处置,及时转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