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社会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办理相关的注册手续,其上岗工作应当佩戴标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行医,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