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进行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