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进行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