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