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风景名胜区容貌标准清洗、粉刷、修复临街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