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之外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动;

(二)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许可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三)吐痰,乱扔烟蒂、果皮、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向路面、雨水篦子倾倒污水,车辆运输遗洒、飘散载运物;

(五)随地躺卧、露宿或者乞讨;

(六)临街阳台、窗外吊挂、晾晒物品;

(七)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