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个人和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确保风景名胜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