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要素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色街区规划、城市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