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促进风景名胜区景观、文化、生态统一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