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秦淮区人民政府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色街区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风景名胜区服务标准等规范;
(三)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相关建设项目和各类活动的审核工作;
(四)聚焦文化旅游创意和休闲旅游产业,提升风景名胜区业态品质,统筹风景名胜区重点片区的整体保护、有效更新、活化利用,推动文化旅游功能提升;
(五)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风景名胜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优化旅游配套服务和改善游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明、店招标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名胜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养、运行和维护;
(八)建立风景名胜区投诉举报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风景名胜区违法行为;
(九)协调风景名胜区重大活动的属地保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