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申请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引导业态健康发展。鼓励、引导经营者制定诚信公约,实行自律管理,保持街区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