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特色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特色街区经营管理规定和风景名胜区容貌标准。不符合特色街区经营管理规定的既有经营项目应当逐步调整。建筑物转让、出租的,建筑物的用途应当符合特色街区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