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风景名胜区内列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认定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明确保护责任。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风景名胜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活动场所,改善工作条件;
(二)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等活动;
(三)协助代表性传承人对原创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等;
(四)组织代表性传承人进入社区和校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传承、传播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展示、展演活动,自觉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