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风景名胜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开展保护性利用,对其他建(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保持建筑原有格局和风貌,并提供体验式居住、特色手工、展示陈列、旅游体验等服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的保护性利用,由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秦淮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