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功能、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禁止建设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