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功能、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禁止建设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