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滨水河岸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秦淮区人民政府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城市建设计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中统筹地下管线的空间安排。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