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达风景名胜区的路标路牌、交通标识和指示系统,保障交通枢纽、地标性商业、文体旅游设施之间交通指示清晰明确。

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风景名胜区交通、停车、游客咨询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立布局合理、指向清晰、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引导标识体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